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吉0104执3452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某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王军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王军,男,198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富诚尚品小区13栋B1单元602号,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范家屯镇平顶山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8806241412。
执行依据
(2024)吉0104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
、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本金10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自2026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六、悬赏金额
(一)申请执行人承诺:
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被法院依法有效控制使得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举报人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5%奖励。
(二)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被执行人在负债期间(2024年至今)低价或无偿转移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2026年6月28日起至2027年6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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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大厅执行事务中心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